新京报讯 据天平南阳新闻报道,2025年10月24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决被告人于金生,以及被告人沙玉娇、杨恒犯抢劫罪、抢劫罪,一审执行死刑。 ;被告人沙玉娇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杨恒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依法对三被告人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款等处罚,并责令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于金生、杨恒与被害人商某凤(网名“罗大梅”)有周期性交集。在与尚某峰接触过程中,于金生知道尚某峰是一名“网红”,而且颇有钱。因为h由于长期赌博需要钱,他与同居女友沙玉娇、杨恒多次商量偷窃、勒索钱财。 2023年7月上旬,杨恒受余金生之命约见尚某峰但未果。 7月5日晚,杨恒在余金生住处通过微信再次勒死尚峰后离开。于金生清除了尚峰,并绑住他的手脚控制他。他和沙玉娇一起开车将尚峰搬到亲戚位于南召县南河店镇桑树坪村的闲置平房里。期间,他多次对尚峰进行威胁、恐吓,逼迫尚峰将200万余元转给沙玉娇。 7月7日凌晨,余金生趁尚某峰单独与尚某峰独处时,用衣服绑住尚某峰颈部,用短刀割刺颈部,将其杀害,并将其尸体掩埋在红薯仓库内。作案后,余金生、沙玉娇返回南阳后,将尚某峰制作的刀具、塑料带、绳子、衣服等全部扔掉。 7月7日下午,于金生回到尸体埋葬现场,将尚某峰尸体再次埋葬的红薯仓库填满。纳乃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于金生、沙玉娇、杨恒以暴力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他们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并构成共同犯罪。余金生抢夺被害人财物后将被害人杀害并使其噤声,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余金生主动表达抢劫意图,提前准备好作案工具,下令策划实施抢劫;沙玉娇积极参与预谋,实施照顾受害人等行动,为受害人提供帮助。犯罪后收集收款账户并销毁证据。两人均为共同盗窃罪的主要实施人。杨恒参与了此前的抢劫案,带领受害人前往于金生的住处,但没有参与后续的抢劫案以及赃物的分配。他在一起抢劫罪和从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根据被告人的三项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陈艳婷编辑新京报讯 据天平南阳新闻报道,2025年10月24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以抢劫、盗窃罪对被告人余金生作出处罚。

